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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智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982********227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1302民初6399号
案号
(2021)苏1302执552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智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梁昌利货款23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3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3-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3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12元、保全费1670元,合计4082元,由被告智伟负担(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按照《诉讼费缴纳办法》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10-25
发布时间
2022-03-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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