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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宜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4********0058
执行依据文号
(2009)宿豫民一初字第1024号
案号
(2021)苏1311执恢129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宜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潜给付租金78273.26元;二、被告刘宜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潜返还钢管4817.50米、扣件5828只,如返还不能,则应当按照约定的价格(钢管15元/米、扣件4元/只)予以赔偿;三、驳回原告王潜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42元,由被告刘宜军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11-19
发布时间
2022-03-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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