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廖华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28********05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727民初719号 |
案号 |
(2021)赣0783执恢2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龙南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廖育智、李芹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借款本金700000元,利息157892.91元(截止2020年5月14日),合计857892.91元给原告江西龙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由被告廖育智、李芹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自2020年5月15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原、被告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计付利息、逾期罚息等款项给原告江西龙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随本清。三、原告江西龙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债权范围内对被告廖育智、李芹妃用于抵押的位于龙南镇大罗新村二区安置区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龙南县房权证龙私字第17508号,土地证号:龙国用(2009)第0285号】、被告廖育智、李芹妃用于抵押的位于龙南县龙桂安置区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龙南县房权证龙私字第14525号,土地证号:龙国用(2015)0606号】拍卖或变卖等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规定的履行期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6115元,由被告廖育智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龙南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9-03 |
发布时间 |
2022-03-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