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30121********31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724民初2537号 |
案号 |
(2021)湘0724执14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澧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汤涵棋、张华秀112440.44元;二、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上街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汤涵棋、张华秀12000元;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赔偿汤涵棋、张华秀100000元;四、汤先元、深圳市湘港国际冷链物流有限公司连带赔偿汤涵棋、张华秀486065.9元;五、大理顺泽运输有限公司赔偿汤涵棋、张华秀251171.1元。上述内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执行款汇入中国建设银行临澧支行临澧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43050168753600000153)六、驳回汤涵棋、张华秀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446元,由汤涵棋、张华秀负担1281元,汤先元、深圳市湘港国际冷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9660元,大理顺泽运输有限公司负担5067元,汤先元、深圳市湘港国际冷链物流有限公司、大理顺泽运输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分别缴纳受理费9660元、5067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澧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12-13 |
发布时间 |
2022-0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