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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肖兴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00383********787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川0504民初3778号
案号
(2022)川0504执5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肖兴强、罗鸿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泸州市江阳区兴源租赁站的租赁费122442元及滞纳金,滞纳金从2020年7月1日起以所欠租赁费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775%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二、被告肖兴强、罗鸿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泸州市江阳区兴源租赁站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13000元。三、驳回原告泸州市江阳区兴源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86元,本院减半收取1793元,保全费1370元,合计3163元,由被告肖兴强、罗鸿玮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2-01-04
发布时间
2022-03-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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