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陶前兵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719********61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浙0702民初9319号 |
案号 |
(2022)浙0702执5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陶前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曹诗宾借款本金135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8年9月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日止);二、驳回原告曹诗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8元,依法减半收取19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曹诗宾负担83元,由被告陶前兵负担111元,限于本判·4·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2-01-18 |
发布时间 |
2022-0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