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彩茶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721********46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浙0702民初8940号 |
案号 |
(2021)浙0702执55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金华市欣成旅行用品有限公司、张彩茶、金倩、朱高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韩加工款231074元,并支付利息损失(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10月13日起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1-10-13 |
发布时间 |
2022-0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