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721********14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浙0702民初4266号 |
案号 |
(2022)浙0702执9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徐晓晨借3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16447.20元(利息已算至2020年5月14日,此后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1.77%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徐晓晨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2-02-18 |
发布时间 |
2022-03-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