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史恒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81********08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302民初1747号 |
案号 |
(2021)苏1302执恢11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经双方确认,被告史恒尚欠原告黄丽娟300000元,2020年8月15日前偿还20000元,2020年11月15日偿还30000元,2021年2月15日前偿还30000元,2021年5月15日偿还30000元,2021年8月15日偿还40000元,2021年11月-2-15日偿还40000元,2022年2月15日偿还50000元,2022年5月15日前偿还60000元。二、上述还款如有一期逾期,原告可就尚未履行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而被告支付违约金10000元。三、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被告史恒负担(原告已预付,被告于2022年5月15日前一并给付原告)。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本调解协议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1-26 |
发布时间 |
2022-0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