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东富邦化工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0766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穗中法民四初字第59号 |
案号 |
(2017)粤01执35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广东富邦化工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偿还3651967美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以3651967美元为本金,按日利率万分之五从2014年3月3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二、被告杨剑黎、郭逢英、广东世益经贸有限公司、广东融成投资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广东富邦化工有限公司的债务向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杨剑黎、郭逢英、广东世益经贸有限公司、广东融成投资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法向债务人广东富邦化工有限公司进行追偿;三、驳回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7-08-04 |
发布时间 |
2020-04-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郭逢英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7076651106 |
登记机关 |
广州市天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路76号富力盈隆广场613-616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