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水晶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23********51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923民初5868号 |
案号 |
(2022)苏0923执2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水晶、徐建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县支行本金95638.86元及利息(截至2021年7月30日的利息为2283.5元,自2021年7月3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95638.8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31%计算);二、被告水晶、徐建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县支行支付律师费3498元;三、被告李以飞对被告水晶、徐建美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以飞履行完还款义务后,有权向被告水晶、徐建美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48元,减半收取计1124元,由被告水晶、徐建美、李以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阜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1-17 |
发布时间 |
2022-0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