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林甸龙海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2306********783F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黑0103民初9619号 |
案号 |
(2021)黑0103执81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海达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金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自2018年2月21日至2020年1月21日止逾期未支付的到期租金5669048.72元;二、被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海达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金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留购价金100元;三、被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海达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金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自2018年2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的违约金(以5669048.72元+1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四、被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海达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金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全部欠款清偿日止的违约金(以5669048.72元+1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五、被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海达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金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6万元;六、原告有权以被告海达纸业有限公司提供碱回收生产线抵押物财产的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动产抵押登记书编号为杜市抵登字[2018]01004);七、被告刘德文、林甸龙海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林甸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海达纸业有限公司的上述欠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八、驳回原告黑龙江金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664元、公告费560元(原告均已预付)、由被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海达纸业有限公司、刘德文、林甸龙海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林甸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连带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7-05 |
发布时间 |
2022-03-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凤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623556114783F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县大祁街南四段路东(东南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