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邵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82********05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591民初4915号 |
案号 |
(2021)苏0582执64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邵佳、蒋伟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1355270.87元,截至2021年6月2日的利息45278.79元、罚息(含复利)2666.49元,以及自2021年6月3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按《零售授信额度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二、被告邵佳、蒋伟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5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支付律师费59649元。三、如被告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则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有权就被告邵佳、蒋伟东提供的坐落于张家港市杨舍镇万红二村26幢304室(含车库)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93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931元,由被告邵佳、蒋伟东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9-23 |
发布时间 |
2022-03-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