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谭彪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00234********50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0521民初909号 |
案号 |
(2022)川0521执1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泸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谭彪欠原告张礼书货款758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0年11月11日起以75800元为基数,按当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款为止),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张礼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19元,公告费600元,共计2419元,由被告谭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泸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2-01-17 |
发布时间 |
2022-03-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