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阿拉善盟四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949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内2921民初2684号 |
案号 |
(2017)内2921执13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阿拉善盟四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白金梅借款本金1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2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从2011年6月1日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被告阿拉善盟四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白金梅索款经济损失100000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272元,由被告阿拉善盟四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17-10-09 |
发布时间 |
2017-12-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其他规避执行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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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国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529006994960101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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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巴彦浩特镇康乐街七巷4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