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021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浙0723民初1705号 |
案号 |
(2021)浙0723执24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锦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80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从2019年12月1日开始按年利率6%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之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归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浙江锦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5631元(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7-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承担,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武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1-12-21 |
发布时间 |
2022-0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伟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000102116928R |
登记机关 |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104号楼6层60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