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明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101********05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1802民初3374号 |
案号 |
(2022)川1802执2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王明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春伟支付货款12400元;案件受理费55元。此款由王明君承担。此款已由李春伟预交,王明君在本案执行时将此款一并支付给李春伟。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2-01-13 |
发布时间 |
2022-0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