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东营市科利达石油机电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26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津0116民初20183号 |
案号 |
(2020)津0116执9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塘沽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东营市科利达石油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辽源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802829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802829为基数自2018年6月3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14元,由被告承担东营市科利达石油机电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东营市科利达石油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辽源科技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0-01-15 |
发布时间 |
2020-04-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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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孙利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500732632257U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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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东营市东营区东六路16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