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哈尔滨呈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849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南民三商初字第1074号 |
案号 |
(2022)黑0103执恢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崔锐锋、被告哈尔滨呈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共同给付原告云爱玲购车款1,000,000元。二、被告崔锐锋、被告哈尔滨呈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共同给付原告云爱玲迟延给付购车款产生的利息(自2013年10月1日起至本判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2-01-05 |
发布时间 |
2022-0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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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刘国霞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1135984936971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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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双城市新兴乡东光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