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失信被执行人 | 孙燕子 |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422********0024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豫0411民初1973号 | 
| 案号 | (2021)豫0411执恢364号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鲁山县昊鹏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588882.42元,利息及罚息24651.51元(利息、罚息已计算至2016年4月21日,以后的利息及罚息按双方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继续支付至全部借款清偿完毕之日)。二、被告张鹏飞、孙燕子、张鹏旭对本判决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行对被告张民、李桂兰的抵押财产位于鲁山县张良镇段庄村三组的房屋(房产证号:鲁山县房权证张良镇字第00018372号)、对被告李桂娥的抵押财产位于鲁山县张良镇段庄村311国道南的房屋(房产证号:鲁山县房权证张良房字第00017548号)的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322元,减半收取9661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4661元,由七被告共同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1-08-20 | 
| 发布时间 | 2022-02-28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