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陆业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121********63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0702民初1380号 |
案号 |
(2021)桂0702执14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二、判令被告陆业德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市向阳支行贷款本金195232.76元及积欠利息19842.89元,合计215075.65元(利息暂计至2020年2月21日,2020年2月22日以后按合同约定另计至贷款结清之日为止);三、判令被告广西钦州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陆业德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6-21 |
发布时间 |
2022-0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