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5203********129Y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桂0603民特150号  | 
    
案号  | 
      (2021)桂0603执18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申请人防城港市防城区争辉建材经营部与申请人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双方自愿选择项目所在地的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进行诉前调解,并由法院出具诉前调解文书;二、申请人防城港市防城区争辉建材经营部与申请人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双方签订的《砂石材料供应合同》继续履行,申请人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确认共计尚欠申请人防城港市防城区争辉建材经营部货款375709.10元,申请人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31日前向申请人防城港市防城区争辉建材经营部一次性支付应付货款281781.82元。在申请人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按时且足额支付281781.82元货款情况下,申请人防城港市防城区争辉建材经营部同意剩余93927.82元货款此后按《砂石材料供应合同》约定进行支付;三、若申请人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本协议第二条约定按时且足额履行(如到期尚未履行完毕或超期约定期限再履行完毕,均视为违约,均须按本条约定支付违约金),则申请人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须支付申请人防城港市防城区争辉建材经营部违约金20000元,并赔偿申请人防城港市防城区争辉建材经营部律师费损失14800元;四、若申请人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本协议第二条约定履行,申请人防城港市防城区争辉建材经营部有权立即向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375709.10元中的未付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防城港市防城区争辉建材经营部申请强制执行提交法院日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五、在未结清应付货款情况下,申请人防城港市防城区争辉建材经营部有权拒绝申请人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的供货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11-09  | 
    
发布时间  | 
      2022-0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亢秀山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20302214780129Y  | 
    
登记机关  | 
      遵义市红花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北京路57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