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池州市天都清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417********499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702民初4337号 |
案号 |
(2021)皖1702执44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池州市天都清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方纪华因延迟交付商品房产生的违约金23345.8元(以购房款5126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零点四,自2015年12月31日计算至2019年1月27日);二、驳回原告方纪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9元,由被告池州市天都清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439元[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秋江支行;户名:池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处(池州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账号12060101040005566,汇款时请务必在汇款备注栏注明此转账款为“上诉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12-13 |
发布时间 |
2022-0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章建斌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7021542334992 |
登记机关 |
池州市贵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长江路与翠微路交叉口东北角金汇广场901-904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