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钱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402********02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403民初4379号 |
案号 |
(2022)皖0403执4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截止2020年6月7日,被告钱辉拖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行借款本金84465.09元、利息10277.78元,本息合计94742.87元(2020年6月7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本息结清时止);二、2020年10月31日之前,被告钱辉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行支付律师费2000元;三、2020年10月31日之前,被告钱辉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行还款20000元。自2020年11月份开始,被告钱辉于每月月底前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行还款3000元,2021年6月底之前将剩余本息全部还清;四、若被告钱辉未按上述约定履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行有权就本案拖欠的剩余款项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五、双方就本案不再有其他纠纷。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219元,依法减半收取1109.5元,由被告钱辉负担(诉讼费已支付)。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2-02-07 |
发布时间 |
2022-0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