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桂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124********17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404民初2149号 |
案号 |
(2022)皖0404执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截止2019年12月15日,被告桂峰尚欠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谢家集支行信用卡借款本金共计9593.09元,利息1345.45元、分期手续费及违约金1982.96元,以及律师费2500元,合计15421.5元。由桂峰以先本后息的方式进行偿还,桂峰于2021年9月30日前偿还欠款4921.5元,及律师代理费2500元,共计7421.5元;剩余欠款8000元,自2021年10月至2022年1月分4期每月30日前偿还2000元,直至全部清偿完毕为止;二、如桂峰在履行上述还款协议过程中未按约履行,则原告有权按照原欠款本金未还款部分为基数,以不超过年利率15.4%为标准计算2019年12月15日之后的利息和费用,并对未还款部分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诉讼费186元,减半收取93元,由被告桂峰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2-01-18 |
发布时间 |
2022-0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