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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增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19********34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宿城商初字第0310号
案号
(2021)苏1302执恢105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元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徐士民借款本金100万元、利息12万元,共计112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00万为基数,从2013年5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止);二、被告张增生、宿迁征腾商贸有限公司、宿迁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中的本金100万元及违约金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有权在实际清偿后向被告张元玲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25元,公告费520元,合计17425元,由被告张元玲负担,被告张增生、宿迁征腾商贸有限公司、宿迁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16725元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6725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0101040004680,征收单位: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第8页/共8页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10-29
发布时间
2022-02-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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