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赵宏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321********24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302民初6183号 |
案号 |
(2021)苏1302执19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赵宏辉、卓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伟强借款本金310万元并支付利息【1、利息849852元,截止2012年8月26日;2、以31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标准,自2012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6/7止】;二、被告赵宏辉、卓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伟强借款本金4573000元并支付利息【1、利息866667元,截止2014年7月8日;2、以4573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标准,自2014年7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三、驳回原告王伟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748元,由被告赵宏辉、卓欣负担77715元,由原告王伟强3033元。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4-06 |
发布时间 |
2022-0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