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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孙婷婷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321********276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1311民初5015号
案号
(2022)苏1311执62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孙婷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锦彩礼现金10000元;二、驳回原告王锦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2元,减半收取126元,由原告王锦负担58元(已缴纳),被告孙婷婷负担68元(原告已垫付,待被告履行义务时一并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52元。(此页无正文)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2-02-10
发布时间
2022-02-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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