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邢兵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28********54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河民初字第2110号 |
案号 |
(2021)苏0812执恢7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冬菊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戴庆国、李训伦借款本金15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4利率四倍标准从2011年8月4日起支付借款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被告邢兵、高飞、淮安鑫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440元,保全费177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810元,由被告刘冬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8-09 |
发布时间 |
2022-0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