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邢兵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28********54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3)河民初字第2110号
案号
(2021)苏0812执恢72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冬菊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戴庆国、李训伦借款本金15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4利率四倍标准从2011年8月4日起支付借款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被告邢兵、高飞、淮安鑫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440元,保全费177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810元,由被告刘冬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8-09
发布时间
2022-02-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