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赵长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82********30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211民初4403号 |
案号 |
(2022)苏0211执7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赵长江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归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388.28元、期内利息596.48元、罚息(截止2021年6月22日为22.49元,自2021年6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5388.28元为基数,利率按月利率1.8%计算)、复利(截止2021年6月22日为6.39元,自2021年6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96.48元为基数,利率按月利率1.8%计算)。如被告赵长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8元减半收取309元,由被告赵长江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1-06 |
发布时间 |
2022-0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