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厦门宝欣企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502********79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513民初740号 |
案号 |
(2022)粤0513执1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厦门宝欣企业有限公司和被告黄志军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陈玉群、蒋意珠、陈泽凯、陈泽铭、陈泽欣794287.1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从2021年4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厦门宝欣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和被告黄志军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陈玉群、蒋意珠、陈泽凯、陈泽铭、陈泽欣555712.8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从2021年4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陈玉群、蒋意珠、陈泽凯、陈泽铭、陈泽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308元,由被告厦门宝欣企业有限公司和被告黄志军共同承担11360元,被告厦门宝欣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和被告黄志军共同承担7948元。原告陈玉群、蒋意珠、陈泽凯、陈泽铭、陈泽欣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9308元予以退回。被告厦门宝欣企业有限公司、被告厦门宝欣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黄志军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公告费1300元,由被告厦门宝欣企业有限公司、被告厦门宝欣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黄志军共同承担。备注:原告已退费,被告未缴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19308元,受理费已计入本案执行标的。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2-02-11 |
发布时间 |
2022-0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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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黄志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200769279792X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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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厦门市湖里区东港北路29号2004单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