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佛山市粤海通房地产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6********869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104民初12145号 |
案号 |
(2022)粤0104执67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与被告连文化、司鲁玉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自2021年3月23日起解除;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连文化、司鲁玉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偿还贷款本金434684.06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1年4月6日的利息为24790.38元,罚息及复利为2585.9元,此后的利息、罚息、复利起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其中利息利率调整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157个基点;利息以未逾期本金为基数计算,罚息以逾期本金为基数计算,复利以逾期利息为基数计算,罚息不计复利);三、被告佛山市粤海通房地产有限公司对被告连文化、司鲁玉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连文化、司鲁玉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11元、保全费2760元,由被告连文化、司鲁玉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2-02-21 |
发布时间 |
2022-0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林作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6050621168694 |
登记机关 |
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博爱中路68号长华国际商业中心10栋二层196商铺(住所申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