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鲍东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722********38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浙0702民初1367号 |
案号 |
(2022)浙0702执8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华婺城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鲍东东、鲍伟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代偿款36339.65元、·7·保险费2672.55元、违约金2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8元,减半收取计41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鲍东东、鲍伟青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2-02-11 |
发布时间 |
2022-0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