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戴文芝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721********57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浙0702民初9984号 |
案号 |
(2022)浙0702执7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戴文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340.02元,并支付利息71.54元(该利息已算至2021年11月29日,此后利息仍按合同约·5·定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8元(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戴文芝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林慧君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代书记员卢梦青·5·定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8元(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戴文芝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2-02-08 |
发布时间 |
2022-0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