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傅正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721********33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浙0702民初9374号 |
案号 |
(2021)浙0702执69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华婺城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傅正超向原告金华市景辉管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本金30413元,款于2021年12月5日前支付3413元,2022年1月5日前支付3000元,此后每月5日前支付3000元直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若被告任一期未按时履行,则应以剩余货款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0日起按年利率3.85%计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至款清之日,原告可就未付本息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二、原告金华市景辉管业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0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傅正超负担,于2021年12月5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1-12-28 |
发布时间 |
2022-0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