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金睿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702********04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浙0702民初3736号 |
案号 |
(2022)浙0702执8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金睿赔偿俞素香各项损失66000元(已付款5000元已扣除),分期支付: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6000元,同年10月1日前支付20000元,同年12月底前支付40000元(款项打入俞素香的金华工商银行账户6222081208007915403);-2-二、如金睿未能按期或足额支付上述任意一期款项,则俞素香有权就应付未付款全额申请法院执行;三、案件受理费604元,减半收取计302元,由俞素香负担(已预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2-02-14 |
发布时间 |
2022-0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