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伊春市百桦利春木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832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黑0103民初5272号 |
案号 |
(2019)黑0103执4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伊春市百桦利春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开宝借款79万元;二、被告伊春市百桦利春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开宝79万元借款自2014年4月14日至2017年10月21日期间的欠付借款利息169201元;三、被告伊春市百桦利春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月利率1.5%标准给付79万元借款自2017年10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借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00元、保全费4470元,均由被告伊春市百桦利春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19-01-10 |
发布时间 |
2019-04-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杭传宝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700083215532B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黑龙江省伊春市新青区铁林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