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许海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25********59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323民初5964号 |
案号 |
(2021)苏1323执52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泗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丁前胜、陈树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分别为:1.以本金2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30日起至2020年9月25日止,按年利率12.18%计算;2.以本金2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6日起至2020年11月2日止,按年利率18.27%计算;3.以15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3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8.27%计算);二、被告丁前来、许海波、刘正华、胡茂东、丁前洋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丁前胜、陈树萍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被告丁前来、许海波、刘正华、胡茂东、丁前洋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丁前胜、陈树萍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377元(原告已预缴),保全5000元,共计17377元,由被告丁前胜、陈树萍、丁前来、许海波、刘正华、胡茂东、丁前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泗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1-17 |
发布时间 |
2022-02-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