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开封市德隆置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708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0202民初757号 |
案号 |
(2020)豫0202执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徐治、高勇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毕文俊工程款1961918.7元,同时支付从2017年5月19日起至给付完毕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徐治、高勇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毕文俊停工损失66856元。三、被告河南锦豪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决承担连带责任。四、被告开封市德隆置业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内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决承担连带责任。五、本案鉴定费17万元,由被告徐治、高勇杰、河南锦豪实业有限公司承担,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毕文俊。六、驳回原告毕文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79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徐治、高勇杰、河南锦豪实业有限公司、开封市德隆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受理费23030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毕文俊承担受理费776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1-09 |
发布时间 |
2020-04-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小青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200587089234B |
登记机关 |
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业分局 |
注册地址 |
开封市龙亭区劳动路北段左岸风景小区十八号楼附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