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南宁汉普铁塔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388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桂0127民初3363号 |
案号 |
(2019)桂0127执1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横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廖斌、林冬玲应共同归还原告蒙周榕借款本金人民币215万元;二、被告廖斌、林冬玲应共同支付原告蒙周榕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人民币21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7年7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林冬玲已支付的15000元予以扣减);三、被告南宁汉普铁塔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上述金钱给付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25032元,由被告廖斌、林冬玲、南宁汉普铁塔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横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9-01-16 |
发布时间 |
2020-04-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廖斌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1277738801772 |
登记机关 |
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南宁六景工业园区纬七路西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