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郴州市苏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40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湘1003民初2001号 |
案号 |
(2020)湘1003执3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郴州市苏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水根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黄军书偿还借款本金750 000元和利息1 445 000元(时间从2009年3月18日至2017年10月18日,利率按每月2%,后段利息计算至实际归还时止),合计2 195 000元。二、驳回原告黄军书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0 784元,减半收取20 392元,由被告郴州市苏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水根承担10 392元,原告承担10 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4-03 |
发布时间 |
2020-04-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黄水根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10006940303691 |
登记机关 |
郴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郴州市苏仙区香雪大道香雪商业街3栋107、203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