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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葛宁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121********08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0467号
案号
(2022)辽1104执恢14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洼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哥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70000元。案件受理费1150元,诉讼保全费95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2-02-16
发布时间
2022-02-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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