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冯爱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928********18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云0524民初569号 |
案号 |
(2022)云0524执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昌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依据昌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云0524民初569号民事判决,确认:被告冯爱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昌宁县湾甸李建海农资经营部农药化肥款27760元及2019年9月1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以2776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296元,由被告冯爱国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昌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22-01-05 |
发布时间 |
2022-0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