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银川鸣智时代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994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宁0104民初9864号 |
案号 |
(2019)宁0104执30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银川掌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绍宏、黄绍雄、赵健、银川鸣智时代贸易有限公司、银川雅高尚都服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二、被告黄绍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银川掌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支付利息183006.13元(截止2018年8月8日),并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18年8月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三、原告银川掌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黄绍宏提供抵押的位于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交通街首席滨江1幢(塔楼)1单元24层2号(宜宾市房权证翠屏区字第x00412552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被告黄绍雄、赵健、银川鸣智时代贸易有限公司、银川雅高尚都服装有限公司对被告黄绍宏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黄绍宏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264元,公告费450元,由被告黄绍宏、黄绍雄、赵健、银川鸣智时代贸易有限公司、银川雅高尚都服装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19-03-12 |
发布时间 |
2020-04-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黄绍雄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40104799943690C |
登记机关 |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兴庆二分局 |
注册地址 |
银川市新华东街12号新华购物中心五楼19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