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许源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0123********30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云0181民初1994号 |
案号 |
(2022)云0181执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宁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由被告许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归还原告敖成贵借款人民币6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60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1月18日起至款项付清时止)。案件受理费650元,由被告许源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宁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22-01-10 |
发布时间 |
2022-0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