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唐山崟海榆山矿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73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223民初3389号 |
案号 |
(2019)冀02执240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滦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由被告唐山崟海榆山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陈贵朋工资84 707.3元,给付原告王文禄工资41 222.99元,给付原告陈文占工资42 190.25元,给付原告吴胜春工资2 430.8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唐山崟海榆山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12-04 |
发布时间 |
2020-04-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何来勤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223737374314M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滦县东站北1公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