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倪杰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02********20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都民初字第01537号 |
案号 |
(2022)苏0903执恢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潘民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朱苏中人民币30万元,并承担从2013年1月16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的利息。被告倪杰峰对潘民炎的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潘民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1-11 |
发布时间 |
2022-0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