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任华兵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721********577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晋1022民初1505号 |
案号 |
(2022)晋1022执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翼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任华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宗苗借款本金6000元,并自2021年7月28日起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支付借款利息;二、被告任华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宗苗借款本金64366元,并自2021年5月22日起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支付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翼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2-01-05 |
发布时间 |
2022-0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