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成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622********615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0622民初543号 |
案号 |
(2022)黑0622执2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肇源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成龙、王成凤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刘跃胜借款本金91400元、利息6998.7元,本息合计98398.7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914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自2019年10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跃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61元,由被告王成龙、王成凤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肇源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2-01-19 |
发布时间 |
2022-0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