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龙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226********51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桂1302民初5422号 |
案号 |
(2022)桂1302执3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龙华向原告韦静支付离婚后至2021年8月间的抚养费42400元,于本案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驳回原告韦静的其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被告龙华负担(于本案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2-01-23 |
发布时间 |
2022-0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