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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龙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226********51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桂1302民初5422号
案号
(2022)桂1302执39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龙华向原告韦静支付离婚后至2021年8月间的抚养费42400元,于本案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驳回原告韦静的其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被告龙华负担(于本案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2-01-23
发布时间
2022-02-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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